國家
煤礦
安監局關于印發
《
煤礦
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
安全管理
辦法(試行)》的
通知
煤安監技裝〔2020〕18號
各產煤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
煤礦安全
監管部門、煤炭行業
管理
部門,各省級
煤礦安全
監察局,司法部監獄
管理
局,有關中央企業:
《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
安全管理
辦法(試行)》已經國家
煤礦安全
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國家煤礦安監局
2020年5月20日
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
安全管理
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(簡稱高分子材料)的應用,對高分子材料嚴格控制、嚴加
管理
,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生產
安全
事故
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煤礦在井下煤巖體加固、充填密閉、快速堵水、噴涂堵漏風等施工中,應謹慎選用高分子材料。必須使用時,應根據使用場所和使用環境,選用適用的高分子材料,并經礦長批準。
第三條 煤礦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應按照《
煤礦安全規程
》規定進行
安全
性、環保型評估。使用時,井巷空氣成分應符合《
煤礦安全規程
》要求。
第四條 煤礦井下不得使用由強腐蝕性、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;禁止化學反應劇烈、放熱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與煤直接接觸的地點;充填密閉作業中禁止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。
第五條 煤礦應嚴格高分子材料生產廠家及其產品的選用,可在實地考核評估、試驗試用等基礎上,選擇產品質量穩定可靠、具備售后服務能力的廠家及其產品。
第六條 煤礦選用的每批高分子材料產品,應遵守以下要求:
?。?)應有規定項目的出廠檢驗報告、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。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注明高分子材料構成(成分)及其識別方法、化學反應及作用原理、性能特點及材料用途,運輸儲存方法及注意事項,產品使用過程中的危害健康
信息、
安全
風險、注意事項以及出現危險事件時的緊急應對
措施
,產品的有效期、失效識別和檢驗方法,失效產品的處置要求,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濃度下化學反應的差異性說明等。
(2)A、B組分材料包裝應完整,包裝上應有明確的產品名稱、構成(成分)、生產日期、有效期、用途及適用場所。屬于化學危險品的應有化學危險品分類標志,明確標示出材料的潛在危害性及其防范
措施
。
?。?)入庫前應進行抽樣檢驗,按照有關
標準
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評判準則,對產品的最高反應溫度、阻燃性能等技術參數進行檢測,不合格的嚴禁入庫,檢測結
《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煤安監技裝〔2020〕18號